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在4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依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
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已经发生了新的事实,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再推倒重来:
第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对被代表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结后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