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有吗?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提出申辩!审判长:我现在问,请遵守法庭的指挥。辩护人:我们反驳控方的证据就足够了!审判长:你刚才不是反驳完了吗?审判长:被告人王某,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人:你说没有举证的义务!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我们证据已经很多了,证据已经很充足了。辩护人:我反驳你的证据就足够了。审判长:辩护人……辩护人:辩护人怎么啦?审判长:你再不按照法庭的指挥,我给你讲……辩护人:你这种指挥值得受尊重吗?审判长:你语言要……辩护人:我再次强调,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只有反驳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交?辩护人:我告诉你,我们没有举证的义务!审判长:那就没证据是吗?辩护人: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不是讲人话!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我给你讲,这边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你这样子讲,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辩护人抢话:有本事……,你不就是滥用这法庭指挥权嘛。审判长:什么滥用指挥权。辩护人: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我怎么回答是我的权利。审判长:你刚刚用的什么语言?辩护人:我什么语言?我已经告诉你,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提交?你说没有就没有。辩护人:我就说没有举证的义务,我凭什么按你的规定来回答。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情,我怎么答是我的权利。窃以为,这段庭审表达来看,法官与律师是文不对题。法官问的是,辩护律师有无证据提交?辩护律师回答,辩护人没有举证义务。一问一答,不在一个频道。法官也未进一步解释问题,而辩护律师在重复答案。实际上,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权利提交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的,而无义务提交不利于辩护的证据。所以,法官可以简单释明一下“我问的是你有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交”,这时候,辩护律师不能也不会重复上面的观点了,而可回答“我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交,也没有提供指控被告人证据的义务”。这样的一问一答,就涣然冰释了,旁听的人也很清楚了。所以,法律人在法庭上的表达,须有深度,清晰、准确、周密,不要给留下疑问。法官与律师都要辩才无碍,像《晏子使楚》之类是最佳的教材。
顺便说下这个庭审案子的背景。据悉是一个交通肇事案,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该案中,被告人驾驶不合格的车辆,超速行驶,撞到前方拐弯的两轮摩托车,导致被害人当初死亡。交警认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辩护人是无罪辩护,认为当时两车距离甚近,即使车辆正常,被告人也反应不过来,故不该负事故责任(笔者注,辩护人的意见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窃以为,此种疑难案件,可以做个实验试试,确定事发时能否反应过来,及时制动?以准确还原事实。
律师在法庭上,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所以律师的表达,应一言中的,直指人心。在法庭上怼法官,不是一个好现象,但是比那些没有原则唯唯诺诺的律师,又似乎负责点。就本事件而言,律师的态度与案件的审判,是两回事,桥归桥路归路,律师的态度须改进,但是案子务必要公正,不能因律师的表现而累及案件的当事人命运。
从人性角度而言,无论法官、教授,或是律师、公众,往往都本能地将自己视作最后、最高、最智慧、最公允的裁决者——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吕良彪
曾经,知名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孟勤国先生写了篇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评论》上,从学术角度对绍兴中院、浙江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法官对其所代理的某起案件自由心证的“任性”进行了批评。孟文引得众多法官“抱团反击”,还有知名检察官微信撰文“拉偏架”,而当事教授、诸多学者、相关刊物主编亦纷纷撰文回应。演变成一起教授(兼职律师)当如何批评法官与裁判的公共事件。那么,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各自职业伦理的边界何在?
一、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应当如何面对批评?
1、法院裁决可以批评么?这显然不应该是一个问题。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均应当公开。公开不仅包括为公众所知悉,亦包括被公众所评判,包括否定性的批判。——当事人的上诉与申诉,就是对法院判决最直接的否定与批判。
2、裁判法官可以指责么?法官行使审判权,理应受到公权力内部以及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但司法审判的特殊规律,要求法官具备某种独立性、中立性,故非因贪腐或无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应被去职。司法独立性原则,使法官理应具备某种不应被轻易免职的职业特殊豁免权。——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官的行为不可以为公众所评判,包括被充当代理人的律师所评判。
3、批判法官及其裁决当受到何种限制?对此,可参照沙利夫诉纽约时报案所确定之原则,即批评者有“实际恶意”。往往,刻意捏造方被视作“实际恶意”;此外,对法官个人过度侮辱、诽谤性语言应当受到约束(如南京法院对上诉状中写“操”字侮辱法官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而从法治的基本原则上考量,公权力是需要对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的,是需要接受公众质疑与评判的。
所以,针对公众的负面评判,法官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与行使者,需要做的是平静、理性地进行“必要”回应:如果判决中已经充分说明,法官自可沉默;如果判决中未能说明,法官当补充说明即可。——无论如何,法官过于敏感的反击,甚至屡屡出现“抱团反击”,甚至连某些有特殊影响力的法官也加入到反击的“战队”,实在是一种不淡定、不自信的矫情。而某些法官、检察官文中透出来的某种阴阳怪气则确实令人深感遗憾。究其原因,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信、底气及在此基础上的宽容与淡定。——在强势的党政权力压迫与不信任的公众质疑间,法院实在缺乏应有的权威、公信与定力、法官实在缺乏应有的权威、公信与定力。
二、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应当如何批判法官及其裁判?
1、律师尊重法庭、尊重法律与批评法官、批评判决并不矛盾。律师需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庭。法庭、法官行使审判权亦当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敬畏法律,是对法庭与律师的共同要求。
2、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辩护人原则上不应公开批判法官,以免事实上出现可能的诱导媒体影响司法。但,至少应当有如下例外:其一,审判过程中出现明确的程序违法,或有证据的法官贪腐;其二,审理过程中公检法或对方当事人单方出具对本方当事人不利之信息,而法庭不予制止甚至推波助澜的;其三,一、二审裁判作出,案件出现阶段性结果,律师可进行评判乃至批判——最典型的批判便是上诉与申诉。此时公开批判,不过是上诉、申诉意愿与理由的公开展示而已。
3、律师有权自由批判法官及其裁判,只要不刻意捏造事实及使用明显不当的侮辱、诽谤或其他不当言论。个人建议,律师最好也应通过独立第三方媒体批判法官、判决。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原本就是服务于当事人的,以自身名义批判法官及其裁判无可厚非。邀请第三方媒体进行批判,更多地是为了增强这种评判乃到批判的公信力。
通观孟教授《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一文,全文限于对证据采信与说理之评判,文中虽有“摆弄证据”、“滥用自由心证”、“裁判结果无理和不公”、“荒谬至极”、“荒唐至极”之类用词,但均属对法官行为之评判,且并未涉及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孟老师此文既不涉及事实,也不涉及侮辱诽谤。至于否定性评价,完全在言论自由与学理评价的正当范围之内。
如果说孟文事件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许便是孟教授身为武大教授,而《法学评论》又属武大法学院学术刊物,当避“瓜田李下”之嫌。但若是孟文完全具备应有之学术价值,如此“内举不避亲”亦不失为一种坦荡。
当然,如果《法学评论》在发表孟文时能够载明作者的代理律师身份,或在其后再刊发具有代表性的各种意见,很多分歧相信应该能够避免,讨论亦必将更加深入。如果能就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等)公共评论的伦理与规则产生建设性成果,则其意义又将超越孟文及其争议本身。
敬畏法律,是对法官、律师与教授的共同要求。律师没道理,还是法庭不讲理?——律师“骂”法官事件,不妨回归案件本身进行评判。无论法官、教授,或是律师、公众,往往都本能地试图将自己视作最后、最高、最智慧、最公允的裁决者——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