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年仅3岁的童模妞妞被妈妈踢踹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激烈的斥责与踢打仍历历在目。月收入两三万,“红的孩子”一年挣一套房,童模再次吸引了大众视线。随着层层挖掘,捏脸、斥责、打骂等问题被一一揭开,更有甚者,一位5岁童模拍片到虚脱,有的童模被父母严格控制饮食,试图延缓孩子发育,以延长孩子的童模“事业期”。1
如何保护“镜头”下的童年不受侵害?
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检察机关促成《意见》出台,旨在规范培训机构商业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职过程中,发现童模活动有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发现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童工问题等权利保护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将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正,对超期拒不整改纠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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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野蛮生长亟待监管
童模妞妞工作繁多,是好几家童装店铺的御用模特,正是因为身心俱疲才导致她拍摄时状态不佳。
据电商从业者说“从童装到儿童用品再到童模拍摄,产业链带来的巨大利益,加上法律法规不完善,让这个行业完全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戴美瞳、化浓妆,半睡半醒间就坐在化妆台前任人涂抹,为了让孩子“听话”,手机、零食更是轮番上阵,只为让他们在拍摄时提高效率。黄女士坦言,在拍摄现场一些父母素质低脾气暴,孩子有情绪直接就上手,工作人员也不好劝,“毕竟是人家孩子”。
妞妞事件发生后,滨江检察院检察官陈开腾开始奔走在滨江多个摄影基地之间,她发现摄影基地只是收取场地使用费,和童模不直接发生关系,虽然拍摄现场都有家长陪同,但不乏存在童模反季节穿衣、工作强度大、家长训斥、管理混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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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即对参与到商业广告、产品展示、T台表演、艺术作品等活动中,利用自身形象、气质作功能性展示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权益保障。
《意见》中明确了童模活动的范围、童模活动从业人员及童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职能部门工作内容等,着重对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予以规范,倡导童模活动应当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比如,在童模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不得让儿童穿戴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或引导儿童做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动作、行为;不得以殴打、谩骂等虐待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尽管妞妞事件只是个例,但《意见》对拍摄场所也提出了要求,明确拍摄场所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确保童模活动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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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探索推动全国立法
在我国,尽管广告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明确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对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和商业活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制约和规范,童模权益保护处于法律盲区。
《意见》是对童模保护的区域探索,目前只适用于滨江辖区。希望《意见》的出台能够推动相关部门重视这个群体的保护,最终推动立法,更全面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提出,尽快对童模行业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订中予以特别关注。
据了解,国外不少国家都颁布了相关法案保护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的权益,值得借鉴。比如,韩国颁布法案限制未成年艺人工作时间,规定所有演艺公司、电视台禁止让未成年艺人从事夜间演出、拍摄等演艺活动。同时,除非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未满15岁的未成年艺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15岁以上的未成年艺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晚上10时到次日早晨6时,禁止未成年艺人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若发生上述情况,将对艺人所属经纪公司或演艺单位提出劝告,若再犯,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规范一方面要对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要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参与的原则,另一方面,还应当对家长和商家的职责与义务作出规定,要尊重儿童的意愿,给予儿童适宜的照料,加强对儿童的人身、教育、财产权益的保护,促使儿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