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 推进依法行政

    【背景】

    当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急速增长,一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却较差,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尤其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交通管理形势日趋复杂。如何更全面地掌握路面交通情况,更高效地开展行政执法,成为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为加强对动态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延伸行政执法的触角,“电子警察”应运而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用以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违法车辆抓拍、实现道路实时视频监控、实时采集交通数据提供了重要科技依据。“电子警察”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缓解警力不足、扩大管控范围、减少交通事故、促进自觉守法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得到了执法部门的一致青睐。但其在被广泛运用的同时,违法行为证据记录是否准确、告知方式是否合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衍生出诉讼案件。

    在原告陈霜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陈霜诉称,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对其作出的5007001920541964号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原告违法地点是火炬大道,然而被告出具的主要证据中“电子警察”抓拍的图片显示,违法路段系红狮西路。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的“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与平台录入系统为两套不同的系统,两套系统录入的路名不同。为有效规范“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江津区法院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8〕1号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我院在审理陈霜诉你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发现你支队针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突出问题,即“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地点与平台录入的违法地点不一致。你局在未详细鉴别的情况下,以平台录入的地点作为陈霜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向陈霜作出行政处罚,陈霜据此提起诉讼,理由是:你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不应作为处罚依据。本院经庭审核实,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你支队辖区内“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与平台录入系统系两套不同的系统所致。如若这种情况持续存在,将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带来障碍,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公信力,进而造成诉累并浪费司法资源。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升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辖区范围内发生地名名称变化时,你支队应及时对“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与平台录入系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进行调整或更换。

    二、你支队今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认真核实“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与平台录入系统之间是否存在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对不一致情况应及时纠正。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效果】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针对司法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并就司法建议书的处理情况向江津区法院回函如下:

    一、认真核查,寻找问题。我支队从2012年以来,相继新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并陆续投入到交通管理工作中,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我支队通过贵院司法建议书确实发现一些问题:在新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时,因为民政局还未对道路的名称进行正式命名,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我支队在“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内设置的是该路的工程施工名称,此后民政局对道路命名后,我支队未及时获悉,并对“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内的道路名称进行更改,造成此后工作上的问题。

    二、及时整改,举一反三。一是支队将对辖区的所有“电子警察”抓拍系统的道路名称进行梳理,对道路名称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更新。二是支队将定期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新建的道路名称并在系统中予以更新。三是支队将举一反三,将各公安管理应用系统道路名称进行排查,使其一致,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层层传达,加强学习。感谢贵院对我支队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支持,我支队将及时将司法建议书涉及的问题以及相关改进举措传达至各部门和各位执法干警,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执法素质能力,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思路,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认真细致核对,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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