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孟某(另案处理)因与兰某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胡某、付某到和尚桥镇兰某的仓库内强行拉走蜂蜜、红枣,后被赶来出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付某等人又纠集该仓库门口,用卡钳把仓库大门打开,强行把仓库内的12箱红枣装车意欲拉走,再次被赶来出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胡某、付某在帮助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强行拉走债务人货物的不当方式,在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出警进行劝阻制止后,仍采取强行拉走被害人货物的方式索债,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定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中,被告人胡某、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抢夺财物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若构成犯罪,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