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法官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被停止执业没收所得!

2019年7月,司法部通报了一起法官辞职后长期、多次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典型违规案例。涉案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7669.9元的行政处罚。

据广东茂名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司罚决字[2019]1号)显示,当事人杨成安,男,1972年5月出生,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9201410064160。

2019年1月30日,茂名市司法局对杨成安涉嫌违规代理法律事务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杨成安2008年10月28日被任命为电白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2年8月22日被任命为电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3年6月18日从电白县人民法院辞职,2013年7月1日进入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任实习人员,2014年12月25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杨成安从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一直承办原任职法院(原任职电白县人民法院,后因机构改革,茂港区人民法院和电白县人民法院职责整合,组建电白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其中2017年1月之后本人或与其他律师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共同代理电白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前为电白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10件,共收取律师费27669.9元(税后)。

广东茂名市司法局认为,杨成安曾任电白县人民法院法官,从电白县人民法院离任后,以执业律师身份多次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另悉,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及律所负责人同时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这种情况,相关法院竟然也没有发现,暴露出其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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