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担任司法鉴定人需经执业能力考核

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3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湖北省17年来首次修订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与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相比,《条例》在司法鉴定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

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修订草案中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已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除硬件条件外,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

为了进一步保障司法鉴定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条例》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考核和执业资格撤销上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司法鉴定人的退出机制上,除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条例》在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中增加了“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准入退出机制。

提升信息管理水平

2018年9月,改版升级后的湖北省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所有鉴定检案网上统一编号。

《条例》明确,湖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全流程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共同做好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机制,评估评价结果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开展评估评价应当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并将司法鉴定能力水平、依法规范执业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作为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违规处罚主体的确定,是湖北省此次修订司法鉴定条例的焦点问题之一。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处罚主体,同时将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主体,由“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除明确处罚主体外,《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活动的作出处罚规定。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收受或者索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的,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进一步扩大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其中既包括接受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委托开展的鉴定,也包括接受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开展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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