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重婚罪
案例回顾
2015年王刚与王丽在农村相识,但由于当时条件艰苦,并办理结婚登记,2年后,王丽给王刚生了一个孩子王小刚,后王刚到城市打工,在打工时结识一起打工的美惠,由于日久生情,很快与美惠在一起并同居,但王刚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在外人看来王刚和美惠才是夫妻,后王丽带着孩子到城市找王刚,并发现王刚再婚,一气之下状告王刚重婚,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王刚重婚罪成立。并判王刚赔偿王丽,并把孩子抚养权判给王丽,王刚需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等。(因涉及隐私,对人名进行杜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如果登记结婚后又与其他异性同居,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相婚者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之登记结婚;
第二,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定义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的界定意见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指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丈夫或妻子名义同居的,仍须被判重婚罪。”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是一致的。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公开同居,这是公然挑战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也是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的。
同居生活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总结:
如果自己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我们都需要洁身自好,不能再与其它异性同居,甚至是婚内出轨,如果事情败露,东窗事发,轻则会被道德所谴责,法院也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满足对方索赔的请求,重则自己还会锒铛入狱,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第二种情形:破坏军婚罪
案例回顾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海欧明知杨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彭某的妻子而与其同居。2015年1月2日晚上,彭某回到其与杨某居住的XX县XX镇小X街XXXX家属院。彭某2015年1月3日凌晨0时左右,彭某进到家中后,发现杨某与赵海欧在家里后,赵海欧逃离,彭某遂报警,后民警在该小区内将赵海欧挡获。2015年2月2日,赵海欧到大邑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辩解自己与杨某仅是朋友关系,2016年8月16日,法院判定被告人赵海欧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明知”和“同居”需求公安机关举证证明,通常对于“明知”难以证明,警方会通过多方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比如询问、监控录像、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
第三种情形:与未成年人同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应定为强奸罪
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以上三种人同居是触犯我国刑法的,若同时满足以上情节,可能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