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后,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迳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明显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5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瑞西,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鹏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念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铭军。
再审申请人刘瑞西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州镇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横县公安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7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瑞西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集体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土地权利人刘瑞西拒不交出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横县政府迳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明显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横县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横州镇政府在横县政府组织下参与强制清表,系受委托实施强制行为,不应以自己名义承担法律责任;横县公安局为维护公共安全在现场维持秩序,未直接参与强制清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二审法院分别驳回刘瑞西对横州镇政府、横县公安局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刘瑞西如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行为不服,应依法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刘瑞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瑞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巧云
书记员 陈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