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市长出庭维权,索赔551余万案件:维持原判!

2020年最后一天(12月31日),备受关注的河南首例“市长出庭当原告索赔551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

  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了濮阳中院判决,判决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就其违规处置废酸液而对黄河支流造成污染一事,赔偿应急处置费138.9万元、评估费8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40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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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二审维持了濮阳中院判决,但如果被告积极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或者技术改造,可以冲减损失赔偿金额部分的一半。同时如果被告在一年内进行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进行降产、无害化处理,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冲抵损失赔偿金额部分的40%;如果一年内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可从损失赔偿金额部分抵扣不超过10%。” 作为本案的濮阳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有良介绍说,同时关于诉前的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程序,以及市政府的赔偿权利人资格问题,二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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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濮阳市市长杨青玖(右)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有良(中)在庭审中。

  争议焦点:被倾倒液体是“废酸液”还是合格盐酸产品?

  据介绍,原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争议焦点仍主要围绕三方面:一是市政府是否能作本案原告?磋商程序是否影响本案的起诉;二是涉案企业是否存在侵害生态环境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濮阳市主张的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中作为争议的焦点二是该案审理的重点,意即涉案企业到底是“补贴销售”还是违法处理废液?涉案企业认为,其21车废酸液,是企业正规生产的盐酸产品,通过“补贴销售”的方式出厂,在当地公安机关都有备案,并非处理废酸液。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补贴销售,符合化工行业特点。

  唐有良认为,无论倾倒的是废酸液还是盐酸产品,实际接收酸液的是既没有购销盐酸资质、也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吴某等人。

  “无论处置的液体是废酸液,还是盐酸,涉案企业行为都是违法的。”他说,本案被告借“补贴销售”的套路非法处理废弃物的意图明显。

  案情回顾:两次磋商失败后,濮阳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和濮阳市政府的官司源于近3年前的水污染事件。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该公司将21车270吨废酸液交给无资质人员(吴某、白某等4人)非法运输,后非法排入濮阳市境内的金堤河(黄河下游重要支流,为豫鲁两省省界河流)支流回木沟,造成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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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吴某、白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白某等4人非法排放、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并处罚金。
白某上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9日,磋商小组(由濮阳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以及濮阳县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律师等15人组成)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要求涉案企业偿环境损害价值赔偿费、应急处置费、评估费、律师费、专家费等共计577.6934万元。
2020年1月8日、1月15日,濮阳市司法局的一层会议室内举行了两次磋商会。由于无法对基础事实达成共识,两次磋商无疾而终。经双方同意,第二次会议后磋商程序终止。
2020年1月19日,磋商小组建议濮阳市政府起诉涉案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0年3月,濮阳市政府以原告身份向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6月5日,该案在濮阳中院一审开庭。
2020年10月13日,濮阳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涉案企业违规转移危险废物,最终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该公司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费等在内共551.6394万元。
2020年11月8日,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表示已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了濮阳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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