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2018)鄂民再214号
争议焦点:
任国富基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重庆川东公司、胡正华、罗振祥应当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再审法院观点:
重庆川东公司就涉案工程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后已不再是强制性保险,亦不具有转移企业事故风险的功能。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这不同于由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为侵权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上述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不同,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行使。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任国富出险后向其赔付了12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和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重庆川东公司、胡正华、罗振祥对任国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不能因重庆川东公司为任国富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免除,故120000元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能抵扣重庆川东公司、胡正华、罗振祥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本案再审中,任国富同意对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抵扣,本院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李英俊律师提醒: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抵扣雇主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