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时,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4期,总第76期,第233页。

问: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法院查封、执行的财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对相关财产的执行。那么,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时,是否应当同时判决撤销执行裁定呢?

答:对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相当于推翻了执行异议裁定,否定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因此在判决中应一并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故上述情况下,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无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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