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指向性赔偿,并非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死者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款项,应当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案例索引:《陈明山、陈成礼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案》【(2021)津民申375号】争议焦点:因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裁判意见
天津高院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涉案标的为案外人陈成义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费用共计37万元。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指向性赔偿,并非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死者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款项,应当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陈成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的三被申请人获得。再审申请人陈明山虽主张其对陈成义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但是由于上述款项并非遗产,故陈明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陈明山关于死亡赔偿金等虽然不是死者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继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陈成义的丧葬事宜系由陈明山办理,故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诉争款项在扣除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后的其余款项在三被申请人之间分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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