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80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10时20分,呼某雄驾驶轻型普通客车沿阿拉善左旗豪斯布尔都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拉善左旗豪斯布尔都乡村道路36公里+5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三头骆驼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三头骆驼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呼某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呼某雄驾驶的轻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为刘某琴,该车辆在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额尔登巴某尔系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三头骆驼的所有权人,嘎查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嘎查牧民额尔登巴某尔,男,蒙古族,死亡的三头骆驼其中有两头骆驼是奶羔母驼,体重均为350公斤,年龄有6-7岁,市场价值每头为15000元,现两头小骆驼只有五个月,还在吃奶过程中,需要人工喂养,并且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而且以后的生长受到严重的影响。而且两头母驼6、7岁,按正常的寿命还有10余年的繁殖年龄,另外一头是2岁公驼,体重为360公斤,市场价格为13000元……”。
额尔登巴某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峰骆驼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32880元。
法院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本案中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呼某雄所驾驶的轻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刘某琴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该车的实际驾驶人呼某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故应当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在其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的财产份额及商业三者险的份额内承担损失,因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为132880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故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原告主张的三头骆驼死亡的合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问题。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因死亡的三只骆驼的价值无法准确估量,故本院参照原告所提交的《证明》中确定的价值,结合当地骆驼价值的一般水平综合予以确定三只骆驼的实际价值为4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小骆驼的抚养费,因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是否存在需要被抚养的幼驼,亦未能证明除被撞死的乳驼外再无其他母驼可对可能存在的幼托需要抚养,且该损失为间接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内29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额尔登巴某尔经济损失共计42000元。
延伸阅读
1、关联案例 |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王某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索引】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6民初890号【裁判要旨】原告王某超驾驶小型轿车将案外人阿拉坦某和所有的一头三岁母骆驼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骆驼主阿拉坦某和无责任。原告调解赔偿阿拉坦某和骆驼款2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骆驼的价格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原告赔付的金额过高,拒绝理赔。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不认可涉案车辆撞死的骆驼的价值,但交警部门已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且原告与案外人阿拉坦某和经协商后对骆驼的损失金额进行确定并赔付,在被告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后,原告申请对涉案骆驼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5日,涉案骆驼(扣除骆驼的残值收入)为人民币14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进行赔付,还应在14000元基础上再减掉残值部分,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阿拉坦孟某的骆驼死亡的损失赔偿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