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倍以上的,能否直接免除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刘某荣、刘某双与宋某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倍以上的,能否直接免除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10%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4615号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1565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1509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17时07分许,宋某阳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栏板货车,沿山深公路以每小时约48公里的速度由南向北行驶至山深公路333公里150米(五美城村路口)处,与刘某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升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围栏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阳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宋某阳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事故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刘某升近亲属刘某荣、刘某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9940.7元。

法院裁判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阳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宋某阳驾驶的车辆有超载行为,超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扣除10%免赔率,该10%免赔率应由宋某阳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0)津0118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某荣、刘某双各项损失共计467358.7元、宋某阳赔偿刘某荣、刘某双超载免赔部分各项损失共计3930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宋某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被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并未针对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上诉人对于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被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宋某阳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刘某荣、刘某双承担39304元的赔偿损失。本案中,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超载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应确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阳光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规定,主张因上诉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提供相关免责的保险条款,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上诉人充分履行提示义务,故阳光保险公司不能免除10%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对宋某阳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津02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某荣、刘某双各项损失共计506662.7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二审判决未扣除10%的免赔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时,宋某阳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宋某阳应当充分了解。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车辆超重10倍以上,严重影响安全驾驶,间接导致刘坤死亡的事故发生,法院应该扣除10%的免赔率。2,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尽提示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超载等禁止情形约定了免责,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宋某阳声称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不知情,实为逃避责任。宋某阳承认其与阳光保险天津公司之间订立了保险合同,从常理分析,宋某阳购买车辆保险时自然会向保险公司索要相关凭证用于事后求偿,只要其取得了保险单,自然就取得了保险条款,本案中,宋某阳也将该保单作为本案证据,但其仍声称对此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超载是否免除商业三者险保险人10%赔偿责任的问题。保险合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对相关条款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本案中,阳光保险天津公司作为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则其更未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阳光保险天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就超载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判决阳光保险天津公司不能免除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津民申1509号民事裁定: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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