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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一审: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1刑初280号二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刑终631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1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堡商贸城处与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某驾车逃逸被查获。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在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 烟台开发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裁判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2019)鲁069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时依据的认罪认罚情节不存在,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审理期间,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刘某在一审法院采纳了其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实质上否认了认罚情节,虽然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某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认罪认罚,但至今仍未能缴纳罚金,其行为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法不准许刘某撤回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故作出(2019)鲁06刑终631号刑事判决:不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上诉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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