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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诚法律人
各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 执行措施 | 法律依据 | |
金钱 | 存款 | 查询、冻结、划拨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
收入 | 扣留、提取 |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 |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提取 |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二款 | |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 《执行规定》第51条第一款 | |
非金钱财产 |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44条第一款、《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
知识产权 | 禁止转让 | 《执行规定》第50条第一款 | |
股票 |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52条 | |
股权或投资权益 | 冻结(不得转让及分红)、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清偿) | 《执行规定》第54、55条 | |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 强制转移给付请求权 | 《执行规定》第61条 | |
交付物 | 交付不动产 |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
交付特定动产 |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折价赔偿、按价执行其他财产 |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7条 | |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8条 | |
行为 | 可替代行为 |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不可替代行为 |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 |
保障性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 法院搜查(搜查对象: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 |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 支付迟延履行金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 继续履行 |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民诉执行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罚款、司法拘留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