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一审: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424号二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终675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467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5时30分,樊某飞驾驶重型货车沿群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泰公司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上方电缆挂断、造成变压器及相关辅助件受损,同时导致三泰公司停电。交警部门认定:樊某飞承担全部责任。 樊某飞驾驶的重型货车系卓华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1日间,三泰公司国网用电中断,即用柴油发电机发电继续生产,2019年1月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具63006.1元柴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泰公司。 三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206.1元。
法院裁判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对三泰公司主张的柴油发电损失和人工看管费用是否免责问题。人保财险江陵公司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电线电缆损失及变压器损坏更换,其已经支付2000元赔偿,三泰公司因停电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属于商业险免赔。首先,结合本案实际,变压器损坏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后果,必然导致三泰公司停电停产,三泰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必须恢复供电,其产生的柴油发电费用及人员看管费用是必然产生的合理损失;其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要在订立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投保单及商业险免责说明上虽然盖有卓华公司公章,但无经手人签名,商业险免责说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说明》”需手书部分空白,不能证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综上,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三泰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问题。三泰公司主张应为柴油费发票所载的全部金额和人员看管费,本院认为,三泰公司为用电企业,其电费支出是其生产经营固定支出,不因交通事故而改变,交通事故导致发电费用与日常用电费用的差额才是其实际损失,结合三泰公司庭后提交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电费发票,该院取三个月电费的平均值17927元为其月固定电费,平均每天为597.57元(17927元÷30天),停电11天电费平均数为6573.27元(597.57元×11天),则三泰公司实际电费损失为56432.83元(63006.1元-6573.27元)。关于柴油发电机人员看管费,结合荆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人员看管费酌定为2000元,故三泰公司因事故直接损失为58432.83元,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应予以赔偿,扣除其已支付2000元,还应承担56432.83元。故作出(2019)鄂10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赔偿荆州市三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6432.8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事由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免责。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已经提交了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合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由被保险人盖章。人保财险江陵公司除了在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盖章处对条款、免责事项进行了加黑加粗字样的提示,还对免责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由被保险人盖章确认。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一审判决以没有三泰公司经办人签字认定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没有经办人签字属于小瑕疵,被保险人加盖印章时可以明确看到加黑加粗字样的提示和一本免责事项说明书,足以证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2、电费损失和人员看管费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当尊重契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是否应当对三泰公司主张的柴油发电损失和人工看管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卓华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公司购买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其业务,比普通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更深的理解。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向卓华公司提供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卓华公司盖章予以确认。虽然没有具体经办人填写知晓相关内容,但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向卓华公司提供免责事项说明书,卓华公司盖章确认,已经可以认定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对专业的货运公司卓华公司就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次,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已明确约定,机动车事故致使任何单位、个人停电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的损失是停电期间,三泰公司为保证电力供应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其正常用电费用的差额,属于停电造成的损失,依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应予以赔偿。2、关于三泰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问题。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三泰公司在不知停电持续时间的情况下,购买63006.1元柴油,刚好在停电期间用完,计算之精准,令人生疑。但是三泰公司为保证电力的正常供应肯定要支出费用,其以柴油发电也需要人负责,考虑本案中损失多少无法具体查明,本院以三泰公司11天的电费为损失,并计入柴油发电的人工成本,扣除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已赔付的2000元。樊某飞为侵权人,卓华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连带赔偿三泰公司6573.27元(597.57元/天×11天+2000元-2000元)。故作出(2020)鄂10民终67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樊某飞、荆州市卓华货运有限公司赔偿荆州市三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6573.27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荆州市三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原判决认定三泰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无法具体查明,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事故发生后,三泰公司为了保障正常供电,用柴油发电机发电11天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该发电机额定功率,在理想状态下,三泰公司11天消耗柴油总量为10644.48kg。三泰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购买了10.679吨柴油,与上述计算出的柴油消耗量误差只有34.52kg。原审法院应在实际误差范围内增减三泰公司的柴油消耗量,而不能因对三泰公司购买的柴油重量产生疑问即直接无视三泰公司使用柴油发电增加支出的事实。原二审法院认定三泰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为11天的正常电费,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故导致的发电费用与日常用电费用的差额才是三泰公司的实际损失。2、原二审法院认定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就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亦属认定事实错误。人保财险江陵公司的投保单及商业险免责说明上虽加盖有卓华公司的印章,但无经手人签名,商业险免责说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说明》”需手书部分空白,不能证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尽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三泰公司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认定问题。三泰公司为了保障正常用电,确有费用支出。三泰公司主张应按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在理想状态下不间断满额发电的柴油消耗量认定损失费用,但其停电期间损失应以每天实际需电量为基准而非发电机的最大供电量。原审法院以三泰公司11天的电费为参考,并计入柴油发电的人工成本,计算本案事故中三泰公司的实际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三泰公司关于原判决对损失金额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2、关于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已载明,机动车事故致使任何单位、个人停电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三泰公司为保证用电所增加的支出,属于停电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条款约定该项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在人保财险江陵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卓华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原判决据此认定人保财险江陵公司就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鄂民申4674号民事裁定:驳回荆州市三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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