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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诚法律人
第三人债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以侵害金钱债权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般应当驳回起诉,但前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除外。
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初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将债权人纳入第三人的范畴。故此,在《九民纪要》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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