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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诚企业法律顾问
第三人债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以侵害金钱债权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般应当驳回起诉,但前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除外。
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初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将债权人纳入第三人的范畴。故此,在《九民纪要》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第一部分详细讲解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讲解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和执行异议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帮助大家厘清不同制度的关联和关系,制定案外人救济的完美方案。
第二部分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定位,结合思维导图和实例讲解,第三人的4条救济途径、再审和三撤的关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三撤和执行程序的关系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一目了然。
第三部分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现状,详细讲解了民诉法与司法解释中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九民纪要》中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部分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结合最高法院第27批指导案例,详细讲解了第三人撤销质素的主体、条件和起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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