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40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杨某驾驶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路上行驶时将陈某撞倒,车轮从陈某身上压过,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杨某所驾驶车辆为王某所有,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治丧需要,事故发生当天,王某支付了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特殊遗体整容、穿衣服务费6.3万元,并先行赔偿陈某家属10万元。
办理完丧事后,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0万余元,其中丧葬费一项3.5万元。原、被告双方为是否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发生较大争议。 被告方认为,已经支付过特殊遗体整容费和穿衣费,就没有必要再额外支付丧葬费,因此不同意该项赔偿。
法院裁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车祸遭遇碾压导致遗体受损严重,为此支出了特殊遗体整容费,该遗体整容支出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该费用直接支付给某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且明确为“特殊遗体整容、穿衣费”,有别于死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必要支出,故该项费用应单列赔偿,不影响家属对丧葬费的主张。经最终核算,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2万元,支持陈某家属赔偿丧葬费3.5万元的诉请。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读
特殊遗体整容不同于普通的遗体整容。一般意义上的整理遗体遗容主要是整理逝者的仪容和穿戴,而特殊遗体整容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遗体遭受严重破损而产生的,目的在于恢复遗体完整性。关于特殊遗体整容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内以及应否单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本案中,特殊遗体整容费系逝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中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该项支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有其合理性。特殊遗体整容,关系逝者作为“人”的最后的体面和尊严,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理应具有独立地位并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且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特殊遗体整容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以必要、合理的实际支出为原则认定。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报刊:《人民法院报》 | 本文仅供学习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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