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客帝国
裁判要旨 仲裁委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的,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彭红莲以红宇合伙、马光夫、郴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依据2013年6月14日《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创维集团210”和“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街北段32号”两个地址向马光夫送达仲裁文书,均被退回。上述送达地址系彭红莲从深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的马光夫的信息。该信息显示:马光夫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街北段32号”,现居住地址“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创维集团210”,有效期开始时间为“2008年8月27日”,结束时间为“2010年6月5日”。 三、2016年1月1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马光夫未到庭。2016年5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裁决。 四、另查明,马光夫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从201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身份证住址为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莲花路。 五、马光夫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裁决。其理由是:1.马光夫从未与彭红莲和红宇合伙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2.马光夫不是红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应对红宇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六、深圳中院经审理支持了马光夫的申请,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本案中,深圳仲裁委在向马光夫送达时,依据其居住证信息中的“身份证住址”和“现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居住证有效期是从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6月5日,涉案仲裁审理期间,该居住证已失效。仲裁委在未进一步核实其送达地址的情形下,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故深圳中院支持了马光夫的申请,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614号仲裁裁决。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送达程序作为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如出现瑕疵,极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影响实体公证。故送达程序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 2.为避免仲裁过程中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出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一个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同时约定一方送达地点变化未通知对方的仍然视为有效。如此一来,如仲裁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即便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仍然视为送达。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深圳中院审理时认为: 马光夫申请撤销的2614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双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彭红莲申请仲裁的依据是2013年6月14日《合伙协议》上的仲裁条款,该《合伙协议》虽然写明乙方为马光夫,但末页并无马光夫签名,仅有“马光夫“的印章,对该印章马光夫本人予以否认。彭红莲、红宇合伙也无证据证明该印章系马光夫本人所有且由马光夫本人所盖,故本院认定马光夫并未签署该《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上的仲裁条款对马光夫没有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马光夫居住证信息中的“身份证住址”和“现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居住证有效期是从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6月5日,涉案仲裁审理期间,该居住证已失效,而马光夫现行有效的身份证资料显示,其身份证住址已不是居住证信息上的“身份证住址”。深圳仲裁委员会对马光夫的送达地址未进一步核实,向已失效的居住证信息上的地址进行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另,马光夫称其不是红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应对红宇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申请鉴定2014年11月7日的《合伙人决议》和《合伙协议》上“马光夫”签名,这是对涉案纠纷的实体抗辩,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做审查。 综上,2614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应予以撤销,对马光夫的撤裁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马光夫与彭红莲、深圳红松宇城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特769号】 延伸阅读 1 仲裁庭在接到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书后,没有将反请求申请书送达到申请人即开庭进行仲裁的行为,使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反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准备、搜集相关证据,剥夺了申请人在合法期限内进行答辩的权利,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例1:才洪英、德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特6号】 德州中院审理时认为,是否应该撤销仲裁裁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来审查是否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仲裁庭在接到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书后,没有将反请求申请书送达到申请人即开庭进行仲裁的行为,违反了《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本委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的规定,使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反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准备、搜集相关证据,剥夺了申请人在合法期限内进行答辩的权利,从而对案件的正确裁决产生一定影响,并且裁决书中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违反合同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的规定,该仲裁程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另外,申请人虽提交证据证实仲裁庭存在超期仲裁的事实,但未证明超期仲裁对案件的正确审理产生影响,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采纳。另,申请人仅凭提交的裁决书不足以证明仲裁员具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2 仲裁委在未经有效的邮寄送达后直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属于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例2:赵江华、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特36号】 昆明中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根据《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直接送达、递交或以邮寄、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留置等送达方式送达、递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申请人赵江华的登记住址为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义坊村委会义东村103号。而昆明仲裁委员会对赵江华邮寄送达的地址为: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2层201室以及江西省进贤县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西坑村161号。邮寄送达未果后,昆明仲裁委员会对赵江华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可见,昆明仲裁委员会在未经有效的邮寄送达后直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此进行的缺席裁决影响了赵江华的申辩权利。综上,本案仲裁的程序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请人赵江华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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