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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网报道:安徽马鞍山当涂县一女子醉酒后被他人送至酒店,酒店在没有对女子进行登记及查验身份的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女子抬入房间,最终女子因酒精中毒身亡。女子家人将酒店诉至法院,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认为,酒店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酒店赔偿共计9万余元。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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