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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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