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二审改判!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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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安等与张某桥、遵义某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4108号 二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3民终2353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7时15分许,被告张某桥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沿虾绥线往新蒲新区虾子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米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与同向行驶由原告刘某安无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车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安受伤、乘车人邵某茂死亡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桥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安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邵某茂无责任。 被告张某桥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遵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大地财保桐梓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中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兴旺达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被告张某桥为兴旺达公司聘请的驾驶员。 原告刘某安与死者邵某茂系夫妻,邵某茂出生日期为1951年7月9日,生育有三子即刘某友、刘某华、刘某林。 死者邵某茂的近亲属刘某安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2299.46元。 法院裁判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本院酌定考虑直系血亲近亲属人员的费用,其中原告刘某华机票1079元,原告刘某林机票1240元,共计产生交通费2319元,其他交通费用原告未提供有效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死者邵某茂于2021年2月1日安葬,本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误工期为18日,根据各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刘某华产生误工费为9863元(200000元/年÷365天×18天),刘某友产生误工费为7200元(12000元/月÷30天×18天),因刘某林提供的工资证明为日工资,但未提供具体工作时间,无法确定刘某林的固定收入,故本院酌定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761元(55986元/年÷365天×18天),以上误工费共计19824元。故作出(2021)黔0302民初14108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刘某安等损失130000元并返还被告遵义某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用1710.6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赔付原告刘某安等损失219669.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地财保桐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支持近亲属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中的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中,已经没有该项赔偿费用,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故作出(2022)黔03民终235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某安等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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