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否应该赔偿摩托车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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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

就所述问题设例如下: 甲骑电动自行车与乙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乙将摩托车送修,产生费用30000元。 示例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一方造成摩托车一方财产损失的,电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主流观点是不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但笔者认为,摩托车虽然属于机动车,但与轿车、客车、货车等典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保险理赔、危险程度、道路地位上不能同日而语,况且,许多电动车在设计车速、质量和动力等技术条件上达到了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的标准,故在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考虑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一概认定摩托车一方无权要求电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是有失公允的。笔者认为,电动车一方应对摩托车一方的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一、电动车一方造成摩托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受到损害的,实际上是发生了两个互相交叉的侵权行为,应分别对两个侵权行为进行评判。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有限的无过错责任。 其次,非机动车一方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须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意即机动车一方无权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失赔偿。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该观点并未将交通事故看成两个互有交叉但又互相独立的侵权行为,仅对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行为作出评价。 鉴于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排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应按《民法典》中侵权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非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 二、出于平衡摩托车一方与电动车一方利益的需要 有观点认为基于 “优者风险自担”原则, 机动车一方应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超标电动车与摩托车危险程度相当。虽然我国对电动车的技术标准要求较高,但实践中为满足出行需要,超标电动车比比皆是,许多电动车在最高设计时速、外形尺寸等方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事实上处于灰色地带,这种电动车与摩托车在危险程度上不相上下,当前司法实践对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持谨慎态度,超标电动车躲在“非机动车”框架下逃避对摩托车的赔偿,会极大的损害摩托车一方利益,消解法律公信。 第二,摩托车一方与电动车一方遭受人身危险的程度相当。支持机动车一方无财产损失索赔权的观点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可能尚不够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势必造成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价值的等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但在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的语境下,该理由亦有讨论空间。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关系,机动车具有较高危险性,非机动车遭受人身危险可能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但在摩托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摩托车驾驶人与电动车驾驶人均是“肉包铁”,双方所遭受人身危险的可能性是基本相当的。 第三,从统计数据来看,农村居民摩托车拥有量高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村地区摩托车驾驶人投保意识较差。且由于摩托车危险程度较高,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提供针对摩托车的车损险等险种,发生事故后,摩托车一方最终的权利救济难以实现,如一刀切地否认摩托车的财产损失索赔权,则摩托车一方的财产损失难以填补。 三、出于维护交通安全的需要 电动车出行便捷、不怕拥堵、停车方便、性价比高,是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目前国内电动车市场保有量已超3亿,许多城市电动车与小型客车平分秋色、各占道路一半。在大量电动车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了大量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素质层次不齐,驾驶中随意变道、掉头、闯红灯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且部分电动车超标严重、危险程度较高,二者因素互相叠加,引发的事故逐年攀升。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的原理,谁能控制、减少危险就由谁承担责任,即电动车一旦运行就开启了危险,但支配者通过预防和合理管制,可以减少其危害性。对电动车一方课以法律责任,有利于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况且,让造成对方车损的电动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符合大众对公平公正的心理预期,兼具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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