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时,车辆购置税损失是否属于车辆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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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道与陈某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时,车辆购置税损失是否属于车辆重置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5民初124号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80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2日10时2分许,陈某斌驾驶小型客车沿猇亭大道行驶时,与常某道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斌与常某道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某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某斌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常某道受损车辆为BMW525LI型,该车购置于2015年4月,裸车购置价为396800元。常某道在税务部门实际按378000元的10%交纳车辆购置税37800元。 事故发生后,常某道将其车辆交由4S店宜昌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维修。常某道还向4S店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约定:1.常某道委托4S店处理其车辆定损拆检及车辆维修全损;2.送修车辆经4S店定损后,由4S店安排维修,若委托人(送修人)不在4S店维修,则委托人(送修人)须向4S店缴纳车辆损失定损估价费3000元作为事故定损报价平台费。4S店拆检车辆后,提出了维修报价。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认为维修车辆所需费用已超过常某道投保的车辆价值297800元的60%,已符合该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惯例,没必要维修了。于是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向常某道提出,车辆损失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付,常某道车辆残值由保险公司所有。常某道与陈某斌同意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前述赔偿方案后,常某道并将事故车辆交给了保险公司拍卖处理。后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共计赔付常某道车辆损失264560元(不含车辆购置税损失)。其中: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常某道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常某道车辆损失77560元;支付事故车辆拍卖所得价款185000元。另承保常某道车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常某道车辆损失33240元。常某道共获得车辆损失赔款297800元。因常某道车辆未在4S店维修,常某道按约定向4S店支付了拆检定损估价费用3000元。常某道虽在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赔付过程中提出要将该拆检定损估价费用一并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而未予赔偿。 常某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60元(车辆购置税费37800×70%+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70%)。 法院裁判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车辆购置税是否应计入财产损失范围,如应计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新购车辆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常某道车辆受损后被推定全损,再次购买车辆后必然向国家交纳车辆购置税。故车辆购置税应属于车辆重置费用。但该项损失的计算,应考虑常某道已使用车辆的年限情况。据此,一审酌定常某道车辆购置税损失为28350元[37800元×(297800元÷396800元)]。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车辆购置税损失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间接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陈某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即19845元的赔偿责任。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关于车辆购置税不应纳入车辆损失且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关于4S店的拆检定损估价费用应否确定为常某道合理损失、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问题。对于常某道车辆受损程度和所需修复费用,应有切实的依据,不能仅凭经验与观察,故保险公司所称其定损员看了受损车辆后就提出了按推定全损处理的意见,难以令人信服。常某道将受损车辆交由4S店拆检定损的做法,合理合法。故常某道所支付的3000元拆检定损估价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对于该费用的负担,应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由保险人负担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对此存在约定,则属于保险车辆相应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因此,平安财险夷陵支公司应按70%的比例负担该费用,即2100元。各方对于诉争3000元费用责任承担的其他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2019)鄂05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平安财保夷陵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常某道车辆损失19845元和拆检定损估价费用21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保夷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常某道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车辆购置税、车辆拆捡评估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直接毁损。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保险责任范围是“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即承担第三者的间接损失。一审判决平安财保夷陵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于法无据。车辆拆检评估费用属于鉴定费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不应由平安财保夷陵公司承担。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车辆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开支的费用。而车辆购置税属于车主购车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车辆的重置成本,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车辆拆捡评估费是确定车辆损失程度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平安财保夷陵公司提出车辆购置税、车辆拆捡评估损失不应由其赔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鄂05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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