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一审法院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明显计算错误,保险公司虽未提出上诉但已在二审中提出答辩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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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云与王某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明显计算错误,保险公司未单独对此提出上诉但已在二审中提出答辩意见的,是否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7817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456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的认定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虽然保险公司并未就此单独提出上诉,但其在二审中已经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并不能视为保险公司就此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对此未予审理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再审。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燕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云、王某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财险南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计算错误,未予补正或纠正,系严重错误。一审判决第八页误工费的计算结果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按照其确认的计算方式:49073元/年÷365天×180天-3702.07元(3月基本工资)-3568.12元×5个月(4月-8月基本工资)应等于2657.71元,一审判决文书误将该项结果计算为16940.19元,多计算14282.48元,明显属于误算。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该错误后,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云已提起上诉,对该错误暂不出具补正裁定,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无需单独就此提出上诉,在二审答辩中明确该错误后可由二审法院依职权予以纠正。二审庭审中,人保财险南阳公司答辩时明确强调了一审判决文书中误工费计算结果明显错误,属于误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刘某云代理人也当庭认可一审判决误工费计算结果确实属于误算。二审法院在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明确提出该答辩意见并得到刘某云的确认后,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也未对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予以评述,导致生效文书的判决数额严重错误,侵害了人保财险南阳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围绕刘某云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但本案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在二审中已经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并不能视为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就此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人保财险南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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