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实际车主通过分期付款形式从运输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并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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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平与张某健、西安鑫某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实际车主通过分期付款形式从运输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并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440号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324号 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268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9日22时许,张某健驾驶的陕A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雷甘路由西XX社XX路雷甘路段时,观察不周将前方行人许某平碰撞并碾压,造成许某平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健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平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某健驾驶的陕AXXXXX号车在中煤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许某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许某平的伤残等级分别属六级、十级;2、被鉴定人许某平的误工期限建议为210日;被鉴定人许某平的护理期限建议为150日;被鉴定人许某平的营养期限建议为150日。 鑫某邦公司提交《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公证书》两份,证明涉案陕AXXXXX号车系张某健向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购买,咸阳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他公司以涉案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上述行为已经过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公证,他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许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79048.18元。 法院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健驾驶的陕AXXXXX号车系其向银行借款购买,需分期向银行偿还借款,鑫某邦公司以涉案陕AXXXXX号车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借款尚未付清,仍登记在鑫某邦公司名下,但鑫某邦公司并非涉案陕AXXXXX号车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故鑫某邦公司对许某平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作出(2018)陕0116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许某平各项损失等共计500000元、张某健赔偿原告许某平经济损失211165.5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某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某健、鑫某邦公司连带赔偿许某平合理经济损失。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鑫某邦公司与张某健系担保关系,该认定错误。 二审期限,许某平提交了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健与鑫某邦公司系挂靠关系,鑫某邦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许某平主张鑫某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成立?机动车挂靠是实际车主将其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某个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名下,实际车主向单位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张某健出资购买,登记在鑫某邦公司名下,张某健以鑫某邦公司的名字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因此,可认定张某健与鑫某邦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许某平上诉要求鑫某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故作出(2019)陕01民终10324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张某健、鑫某邦公司连带赔偿许某平合理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作出后,鑫某邦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原审认定张某健所有的运输车辆与鑫某邦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缺乏证据支持。该车车主及经营者都是张某健,鑫某邦公司不控制车辆,仅是为该车按揭贷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为了避免担保风险将车辆暂时登记在鑫某邦公司名下。原审判令鑫某邦公司对张某健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张某健通过分期付款形式从鑫某邦公司购买涉案车辆,登记在鑫某邦公司名下。鑫某邦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货物运输,涉案车辆系货车,以鑫某邦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二审判决认定张某健与鑫某邦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判令鑫某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陕民申2686号民事裁定:驳回西安鑫某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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