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发布通告:联合打击“人伤黄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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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威海银保监分局、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联合打击“人伤黄牛”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近年来,人伤理赔因其隐蔽性逐渐成为保险欺诈行为频发的新领域,其中“人伤黄牛”等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为防范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警惕非法代理维权的危害 “人伤黄牛”活跃在交通人伤事故的理赔过程中,一方面向消费者收取高额代理费,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的赔付追索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正当方式参与理赔环节“创收”,将大量赔偿金纳入私囊,该行为本质上是不法分子通过造假获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实施过程中,不法分子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地址等敏感信息,严重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消费者如涉及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选择正规合法的理赔渠道 消费者对理赔或者其他服务环节有疑问,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投诉热线,也可以拨打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热线(0631-5306779)、银行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12378或向监管部门反映诉求。消费者不可轻信不法分子“高额理赔”等虚假承诺,拒绝参与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事实,妥善保护好自身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地址等敏感信息,如发现遭遇不法分子诈骗、敲诈勒索或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切实提升保险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提升自身的主动服务能力,一是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周到贴心的理赔服务,加大人伤理赔服务的早起提前介入能力,做好“三个提前”,提前预判、提前告知、提前到场,避免消费者因代理理赔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二是实行人伤案件全流程服务,减少“人伤黄牛”与伤者及其家属接触的机会。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保险公司的调节模式和流程,同时提醒消费者警惕“人伤黄牛”不法分子,不要轻信他人泄露个人信息。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不法分子借代理人伤理赔之名捏造虚假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保险秩序。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行业环境。 特此通告。 威海银保监分局 威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9日 典型案例 四川省XX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X市东兴区。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XX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市中区人,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XX市市中区。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XX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翼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刘某驾驶的川K×××××号轿车撞伤,在中医院住院治疗后便委托被告人张某代理其向刘某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XX支公司)理赔,二人约定理赔成功后,张某收取肖某某理赔总额10%代理费,并预收了5000元。2016年6月2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上下肢、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均被鉴定为十级。张某为多获取劳务费,提出以重新鉴定提高肖某某伤残等级,并将该想法告知肖某某,肖某某为多获取赔偿款,对此予以了认可,并另行支付了张某3000元。张某将肖某某在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病历、记录以及检查报告单上记载的左侧7-12肋骨骨折更改为左侧第5-12、右侧第4-8肋骨骨折,并交付给肖某某看,另还虚构一张肖某某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的CT报告单。张某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四川XX司法鉴定所要求重新鉴定,四川XX司法鉴定所据此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左上肢、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分别鉴定为八级、十级、十级。2016年9月12日,肖某某依据此鉴定意见,从平安保险公司XX支公司获取了235488.94元赔偿款,次日支付张某余下代理费18200元。2016年10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XX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后,2016年11月11日,经四川JC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右下肢损伤均为十级伤残。故肖某某从保险公司多获取了127216.88元赔偿款。案发后肖某某、张某分别向该保险公司退还了117276.88元和10000元。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张某的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平安保险公司将该公司以保险相关业务事由通知前来的张某当场抓获。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肖某某住院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1、赵某、李某2、苟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肖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属提出犯意者,并具体策划、操作犯罪活动,属主犯;肖某某属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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