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根据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认定受害人存在“挂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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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己与李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根据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认定受害人存在“挂床”现象?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4756号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3916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221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21时10分,被告李某强驾驶重型货车,沿河南省许昌市西环路行驶至河南省许昌市时,与原告毛某己骑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毛某己受伤且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毛某己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毛某己被送往医院救治。 被告李某强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 毛某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387.53元。 法院裁判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毛某己主张的医疗费如何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显示,原告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无治疗记录,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无治疗记录,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期间无治疗记录,本院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29天,原告的医疗费为49649.53元。故作出(2021)豫10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己各项损失共计26355.26元、返还被告李某强2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毛俊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显示内容认为,上诉人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期间无任何用药和治疗记录,认为上诉人存在挂床现象。这一认定安全违背客观事实。一、医嘱单不是患者是否用药、所月何药的凭据。二、住院期间医院给患者的一日清单更能准确反映录上诉人自住院到出院期间的治疗用药情况,不存在挂床现象。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上诉人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临近出院上诉人的护理等级仍是一级护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毛俊已是否存在挂床问题。“挂床”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但一般认为,住院治疗期间,连续三天以上无用药治疗记录就可称为挂床。上诉人毛俊已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间、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间无治疗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其“挂床”并不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故作出(2021)豫10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毛俊已不服,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毛某己是否存在“挂床”的事由。毛某己称其保存着住院期间的的一日清单,清楚记录毛某己自住院到出院期间的治疗用药情况。但从其在一、二审中所提交的住院期间的清单和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均不能显示其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间以及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间存在治疗记录,故一、二审判决对上述期间认定为“挂床”并不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故作出(2022)豫民申1221号民事裁定:驳回毛某己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关联案例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某与魏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 【案件索引】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077号 【裁判要旨】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与伤者损伤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伤程度越重,住院时间越长;反之,则越短。一审法院依据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作为判断高某损伤需要住院时间的参照标准。虽然在该评定准则中未能找到明确答案,但可以在该评定准则中找到与高某损伤最相类似的三种损伤进行比较: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肢体离断,误工时间分别规定为70日、70日、90日。前两种损伤即关节韧带损伤、主要肌腱断裂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难以判断孰轻孰重,但肢体离断损伤很明显重于高某的双膝半月板损伤,高某住院时间为320日,是肢体离断损伤误工时间的三倍以上,明显超过合理的限度。限于医疗专业知识,法官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可能有些难度,克服的方法除咨询医疗专家外,还可以与以往类似案例进行对比。笔者曾办理过交通事故伤者伤残评定为三级、住院时间仅为92天(误工期确定为199天)的案例,本案高某伤残评定为十级,住院时间与伤残程度,同样也明显不成比例。 2、任何损伤都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医疗终结时间问题。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定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确定(医疗终结时间等于住院时间加上必要的门诊时间)。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医院方面无疑对于伤者伤情、选择何种治疗方案以及需要多长的住院治疗时间最为了解。因此,法院向伤者的诊疗科室尤其是经管医生进行调查极有必要。高某经管医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疗意义不大,因高某按时交付了住院费,医院没有强行责令高某出院。医院反馈意见说明高某住院超过医疗终结时间,并且高某在庭审中,对其长期住院始终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高某长期住院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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