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浙高法审〔202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5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照本指引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节选)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图片 图片 图片 典型案例 陈某英与叶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是否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1民初2969号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民终74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陈某英通过城乡农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应予扣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陈某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某英的部分医疗费通过城乡农医保统筹支付,现上诉人人保财险青田公司主张该部分医疗费应当从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但医保报销与侵权责任赔偿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非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