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三种情形不应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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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琼高法[2020]325号 …… 3.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予赔付的情况: (1)被扶养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因身体先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丧失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 (3)被扶养人因非先天性疾病导致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但已经获得其他赔偿的。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 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图片 图片 图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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