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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健康保险系对被保险人因疾病等保险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产生的损失进行保险补偿,其作用在于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生活保障,降低风险损失。 可是,让武先生感到糟心的是,生病需要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以武先生有既往病症为理由拒绝赔付。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法院一审支持赔偿30万保险金。 图片 条款理解有歧义, 法院该怎么判?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初次发生”,被保险人的情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的情形。 按照通常理解,“初次发生”应当指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合同条款亦明确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时间节点以确诊时间为准,而合同释义部分却将“初次发生”解释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二者含义显然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理解为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认。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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