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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落地;六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保令若干规定》)于2022年8月1日实施,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但最终实际效果如何,检索司法实践中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观察最为直观。由此,笔者收集了所在市自2016年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所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以此为视角展开研究,立足现状,发现问题,寻求对策。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
(一)概况
笔者检索了所在地区从2016年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所有案由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仅检索到民保令,未检索到民保更、民保执案件),共计76件。其中作出保护禁令的60件,驳回申请的6件,撤回申请的10件;女性申请人74件(其中有3件申请人为同一女性),男性申请人2件;未成年子女作为单独申请人的1件,与母亲一起作为申请人的2件;保护令作出后有记录违反的2件,采取惩戒措施的1件。
76件案件是5家基层法院六年来的总申请数,各家法院数量、年份显著不均衡。其中,最高一家法院申请签发量为39件,最低一家仅为4件;有的法院在2016年即反家暴法刚刚实行的年份即签发了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的法院直至五年后即2021年才签发第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2019年有一件被驳回);除2022年外,其他年份,每年均有一至三家法院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没有签发;签发量最少的年份为2018年,仅5件,最多的年份为2022年,截至2022年8月31日,已签发18件。为了更直观的反映宿迁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绘制以下图表。[1]
图表1: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签发情况一览表[2]
图表2: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年份图
图表3:各基层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图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中呈现的特点
1.申请主体基本为女性且双方基本为夫妻关系。图表4: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分布情况[3]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7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中,女性申请人为71件(2件母亲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申请的未计入在内),占比93%。这说明女性仍然是家暴的最主要受害者,一方面,因为男女体力悬殊,另一方面,因为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4]同时,76件案件中,除2件同居关系期间发生外,其他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情形也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时发生,有的是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发生,有的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也有的是调解和好后发生。
2.未成年人作为申请主体较少。未成年人单独作为申请人的仅1件,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但从谈话内容来看,该件实际上仍是母亲觉得自己遭受了家暴而以子女的名义提起,最后因无证据证明作为申请人的子女遭受了家暴,故撤回申请;而其母亲单独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则作出了保护禁令。另有2件是母亲与未成年子女一起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1件因无证据证明父亲对子女实施了暴力,仅对母亲的申请作出了保护禁令;1件调解时男方写下保证书,女方撤回申请。
3.代申请数量为0。司法实务中,申请人绝大多数主体仍是受害人自己,这意味着代申请制度没有发挥作用甚至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中如果得不到具体应用,将会形同虚设。[5]76件案件中,未成人作为单独申请主体的仅1件,且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没有《反家暴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等其他机构代申请的情况。[6]
4.驳回比例较低。76件案件中,驳回6件,占比0.79%。相比于通常认为的难以被支持而言,在宿迁地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支持的比例较高。驳回6件中,有2件未说理直接驳回,3件以证据不足驳回,另有1件虽有证据但系女方出轨致男方殴打,法院认为女方存在一定过错遂驳回。6件驳回案件中,双方之间均系夫妻关系,且呈现一个共同结果,最后经调解或者判决离婚。
与驳回比例较低相对应,则支持申请人的比例较高。76件案件中,作出保护禁令的有60件,占比78.9%。通过查看案件证据材料以及法院签发过程可知,一方面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基本都有报警记录、就诊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另一方面,法院调查仔细,除个别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的外,其他每个案件都找到被申请人核实甚至举行了听证,有的案件中法官主动去居委会询问、至派出所调查等,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5.违反比例低,惩戒力度较弱。76件案件中,有记录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2件,占比为0.26%。一例违反后,法院对被申请人予以训诫;一例系在申请人离婚后,第三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陈述在前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法院继续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之前违反行为,未作处理。
6.撤回申请比例相对较高。在76件案件中,撤回申请的有10件,占比13.2%。与驳回的6件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这10件也均发生在夫妻之间;不同之处在于,6件驳回的最后均以离婚收场,而10件撤回的案件,其中近一半(4件)或经调解和好或本没有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的之后也没有再来法院起诉离婚。由此可见,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说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尚有挽回的余地。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中呈现出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存在以下适用困境。
(一)申请率低
以“离婚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笔者发现2016年至2022年8月31日,笔者所在地区两级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共计44853件,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76件,因有3件为同一人申请,故实际为74件,申请率仅仅为0.016%。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0917份;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和签发数分别为1907件、1356件。上海地区2020年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家事纠纷2.9万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2件。[7]对比我国台湾地区数据,根据台湾司法院的统计资料,从1998 年台湾开始实施民事保护令起到2016年12月止,法院共签发了 17 万余件保护令。[8]
究其原因,首先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了解。曾有学者调研发现,37.86%的受访者对《反家暴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甚少,52.26%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过,而对具体申请流程完全不知道。一旦遭遇家暴,超过八成的人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认为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措施。[9]以笔者身边亲属为例,虽然笔者家庭中有数名法律工作者,但几十位叔伯姑舅、堂兄弟姐妹几乎都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怎么申请、有什么作用,也从没有专门的人员就此到社区、村委会等向他们进行宣传。
其次,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家庭中弱势群体,出于怕施暴者打击报复、与施暴者存在经济依附关系、担心影响声誉等原因而不敢公开求助。[10]76件案件中,有9件无离婚诉讼记录,有的在申请书中称男方出轨、有赌博恶习,多次被家暴等;但法院与其谈话时,其又称不想离婚,只是想通过法院告知男方不要再实施家暴。这类申请人的共性是年龄较大,无工作,经济上依附于男方,从而不愿意离婚。有的男方起诉离婚,并对女方实施较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如烧毁衣物等,女方仍然坚决不同意离婚。
再者,对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缺乏信任。笔者曾处理过一起离婚纠纷,一审判决离婚后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女方多次打电话催促判决,称男方到其住所砸门、跟踪、骚扰等,多次报警后男方变本加厉。笔者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明确表示不申请,认为警察出面都不能制止男方的暴力行为,法院更不可能制止。实践中,这也是一部分家暴受害人不愿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之一。
(二)代申请作用力低
《反家暴法》以及最新实施的《人保令若干规定》都对特殊情况下的代申请制度作出了规定,[11]然而从实践看,代申请作用力较低:7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仅有1件系未成年人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在其他地区,代申请情况也不容易乐观。
有学者统对安徽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发现103 件案例中,代为申请的案件数量为 1 件,且该起案件中代为申请人系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母亲,而《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相关机构代为申请数量为 0。[12]由此可见,整体上代申请案件数量极少,且即便有,代申请人也基本是未成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反家暴法》规定的代申请机构鲜有为未成年人代为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说明代申请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探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暴发生地点的隐蔽性,基本都是发生在家庭中,如果受害者一方不向相关机构反映的话,相关机构很难主动发现。且在部分公众的社会观念里,家暴仍是家务事,父母对子女严加管教是好事,不能正确区分家暴与正常管教行为的界限,或出于包庇施暴者或出于对家暴的误解,对受害者处境视而不见,更不会代为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是从立法设置看,《反家暴法》仅罗列相关部门有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义务,但对各部门职权配置划分未做具体规定,容易出现多个部门有权管而多个部门又都不管的相互推诿局面。[13]比如近年来网络上曝光的多起虐童事件,相关机构在网络曝光前基本都未介入,也没有一个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直到发生严重的后果并经网络曝光后,相关机构才开始介入。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免遭家暴方面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监督无法落实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基于其主要职责是“定分止争”以及客观上人员配置不足等原因,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监督无法落实。
1.人员配置和措施有限。一方面,法院本身存在“案多人少”矛盾,人员配置显著紧张,而全天候24小时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还需要相应充足的人员安排。另一方面,法院掌握的技术手段也有限,普通案件常用执行手段如查封、扣押,查找车辆等财产,常常还需求助公安机关等,法院自身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追踪被申请人有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笔者所在地区实施情况看,在签发的60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两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均是申请人再次被家暴后向法院告知,法院才知情。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家暴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都要等到受害人自己向法院告知,那么即便对被申请人的违反行为进行惩戒,也弥补不了对申请人已经造成的伤害。这也与《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初衷相违背:“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法律中,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有利于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14]
2.法院职权有限。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案件,通常只包括金钱给付类、财产交付类以及子女探视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执行涉及到人身权利,不在法院能够自行执行的事项范围之内。[15]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实践中,前两项措施采用较多,也被称为禁止令,样本案例签发的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全部采用禁止令;第三项措施被称为迁出令,实践中较少采用,因为迁出住所涉及问题比较多,如住所可能系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迁出后无其他住所、迁出执行困难等;对于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措施,本来不够明确,实践中基本没有采取的,但随着《人保令若干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后,[16]未来有望作出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除了迁出令与法院通常的排除妨碍执行内容相似外,其他无论是《反家暴法》规定的禁止令,还是《人保令若干规定》刚刚规定的两项更为具体的禁止措施,都涉及到对被申请人人身权利的限制,法院不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难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中。
3.协助执行机构职责不明确。虽然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并没有明确各协助机构的具体职责,导致协助执行形同虚设。实践中,不要说真正进行协助,就连送达作出保护禁令的裁定书都存在困难,因为有的机构不愿意签收,认为与己无关,签收了就要承担责任;而法院需要持续与有关部门沟通、讲解法律规定,才可能将裁定书顺利送达相关协助机构。
(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惩戒力度不够
从两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理情况看,一起只是口头训诫,另一起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只是继续为已经离婚的申请人签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规定的法院惩戒措施十分有限,仅仅是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17]对于施暴者而言,无论是1000元的罚款还是15日以下的拘留,都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率低的又一个原因:既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有限而申请程序又相对繁琐,那么为什么要去申请呢?!
(五)对家暴的识别存在误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当法院与被申请人进行核实时,很多被申请人都会辩称,是双方互殴或对方先动手或对方存在过错等,并不会直接承认实施家暴;也有的“反客为主”,称自己才是家暴受害人,系申请人殴打自己、自己不得已进行正当防卫;也有的称双方只是相互推搡、辱骂等,情节轻微,认为夫妻间吵吵闹闹十分正常。
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6个案件中,法院判断证据不足,不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有的也有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但因为报警记录显示不出申请人被殴打,很多记录的是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经劝说后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等,导致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反家暴法》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其中有1件特别引起笔者的注意,该起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报警记录、就诊记录,但男方殴打女方系因女方出轨所致,最终法院认为女方存在过错从而驳回了女方的申请。对该问题,之前《反家暴法》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家暴存在偏差;好在最新实施的《人保令若干规定》已进行明确规定,[18]即只要事实上被申请人存在家暴行为,那么即使申请人存在过错,也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路径探析
(一)加强宣传,提升法治意识
虽然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写入《反家暴法》开始,宣传一直持续,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也都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召开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纸媒、互联网平台等多渠道开展宣传,但实际普法效果并不理想。当受害人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那么其立法之初的立法目的便难以实现,因而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渠道,加大普法力度是重中之重。[19]
故而,应当拓宽宣传渠道,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普法。当下,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用户数量惊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上到七八十岁老人下到七八岁孩童,或多或少都接触过各种短视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宣传不妨考虑此种方式,让“死”的法律规定变成“活”的普法短视频,让社会大众在轻松氛围中学习法律常识。也可以考虑聘请一些粉丝量较高的“网络大V”当普法志愿者、宣传大使等,增加普法宣传的受众量。
法律是严肃的,但不必总是高高在上,用更接地气的方式宣传,才能达到想要的宣传效果,才能让反家暴深入人心。
此外,既然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20]就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参与。单靠法院一家,方式再多,“通过法庭开放日、送法下乡、法治课堂等形式,以案释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维权指南”,[21]所能宣传的面也很窄,所能保护的也只是家暴受害人,所能给予的救济也都是事后救济。让全社会参与进来,形成不敢家暴、不能家暴、不想家暴的有效机制,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家暴,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二)完善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机制
从前文对申请率较低原因分析可知,除了不知道、不敢申请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是不愿申请:不愿并非主观上真正不想,而是迫于经济压力选择放弃。从统计数据也可看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率存在正向关系,经济越发达地区,申请率就越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率相对较低。因此,完善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机制,将有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1.扩展临时庇护措施的适用范围。《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但在实践中,大部分临时庇护场所都是依托救助站设立,导致无人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出临时庇护场所的作用。
另外,也有一部分家暴受害人不知道可以请求获得临时庇护措施,因为《反家暴法》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规定由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庇护措施,[22]并未明确规定其他家暴受害人面临同样危险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主动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提供临时庇护措施。
因此,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暴受害人而言,鲜有获得临时庇护措施的情形,但从现实情况看,广大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妇女才是家暴受害人的最主要群体。
笔者认为,应将所有家暴受害人纳入临时庇护措施的范围内,即由公安机关根据家暴受害人现实情况,主动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摆脱现实危险。由此可以免去家暴受害人的后顾之忧,改变家暴受害人不敢申请(因害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对方变本加厉地实施家暴)、不愿申请(经济依附于对方,一旦申请则失去经济来源,无法保证基本生活需求)的局面。
2.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就业指导。临时庇护措施在时间上具有临时性,保障范围上具有局限性。因此,在保护令执行期间,对于贫困受害者与低收入受害者而言,救助工作应以提升受害者生活与工作能力为目标,助其实现经济独立,同时以帮助受害人日后摆脱经济控制为根本目的,以期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产生一定积极意义。[23]家暴受害人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人格独立,也才能更好地去面对和处理家庭关系,而不会出现有些家暴受害人常年累月遭受家暴却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甚至在对方提起离婚是时还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极端情形。
3.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救助服务。大部分家暴都与暴力行为有关,单纯谩骂、跟踪、骚扰很少,基本都伴随不同程度殴打行为。虽然法院可以为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法律却没有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赔偿,[24]导致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因此,有必要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让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具有预防家暴的作用,也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实现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恢复和治疗作用。
此外,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能会形成较为严重的心理创伤,进而对暴力变得麻木,甚至伴随有自残自虐等行为,对于价值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受害人影响更大。通过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救助服务,让受害者走出阴影,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的生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让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将来成为施暴者。
(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联动机制
1.根据保护令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执行机关。这里,可以根据保护令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执行机关:对以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以金钱给付等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令,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子女抚养等为主要内容的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25]通俗而言,根据各自职权范围的不同,由法院负责执行金钱给付类、子女抚养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限制被申请人的人身权利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学者将反家暴工作中,警察权的权限范围归纳为预防权、即时强制权、收集证据权、告诫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权,[26]因此,公安机关并非仅仅只是协助机关。但是,目前并没有对公安机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明确的立法授权,导致公安机关面对家暴案件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以及拒绝执行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不明晰。对公安机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立法授权,明晰职责,将极大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进程和执行力度。
2.明确其他协助执行机构的职责。目前《反家暴法》第32条虽然对于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具体如何协助、各协助机构具有哪些职责都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相关协助机构积极性不高,不能很好实现协助职能。为此,可以根据各协助机构的特点和优势,在庇护隔离、代为申请、回访监督、经济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到监督到救助的多元联动机制。
(四)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
目前《反家暴法》以及《人保令若干规定》中,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措施主要是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追究,或者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相应的罪名进行追究。构成犯罪,那么必然是发生了严重后果,也就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给申请人造成了相当的伤害,这应当是最后的也是最差的救济方式。
预防和制止家暴,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能够得到很好遵守,不仅能让法治权威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是避免申请人再次遭受家暴伤害。有些地方已经积极探索了一些有益做法,可以参考。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7]对于有些被申请人而言,罚款或者拘留都不具有威慑力,反而是列入失信名单对其个人行动和生活影响较大。
在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当今社会,人无信不立,被列入失信名单将导致其寸步难行,足以对被申请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此外,也要充分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虽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能直接在离婚案件中被认定为存在家暴,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的负面评价之一:在确定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许离婚以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方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作出不利认定,这种尝试是有益、可行的,这从《人保令若干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认定为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出现的 “新情况、新理由”[28]能够得到印证,说明法律规定正在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离婚诉讼中予以考虑。
(五)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家暴的识别判断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和执行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已经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可以看出,很多裁定书并没有按照文书样式规范书写,比如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失,对驳回理由未作阐述、引用的法条不一致等等。裁判文书不仅代表法院的形象,更是对当事人请求的最好回应。由于法官对《反家暴法》接触不多,案件数量总体不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该法的学习、研究与更新,这导致了法官对家庭暴力辨识能力的缺乏、对家庭自治与国家介入尺度的把握欠缺。[29]
从驳回的6件案件裁定书可以看出,有2件未说明任何理由,仅以不符合《反家暴法》的规定直接驳回;有1件因女方出轨存在过错,从而未认定构成家暴。这样的裁定书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有1件驳回的案件,申请人申请复议,虽然复议也被驳回,但该当事人嗣后再次被家暴,又提出申请并获得支持),很难真正保护到家暴受害人。
同时,家暴案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家事案件。家事案件区别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很强的私密性,所以应设立符合家事审判职能的特别程序,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家事调解员制度、弹性审限制度、心理辅导制度、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案后回访制度对家事审判程序进行创新。[30]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的实际情形可以看出,并不是发生家暴,当事人就一定选择离婚,也不是选择离婚后就不会和好了,家事案件并不像普通民商事案件那样,双方是对立的且最终一定会分出个胜负。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对审理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是说,家事法官不仅要懂得法理,更要懂得事理、情理,将情理法融合到一起,才能处理好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内的家事案件。这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社会阅历广泛、审判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来实现。
当然,作为法官也需提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不能仅仅当成一件简单程序性案件来办理。在快速办理案件的同时,要做实做细:一方面,在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耐心倾听申请人申请理由,指导申请人举证,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家暴证据,让每一个家暴受害人都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滥用,防止极少部分申请人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达到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争取抚养权亦或获取赔偿等不当目的。结语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地至今也不过才六年时间。在六年时间里,从无到有,实施效果较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了家暴的发生,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人保令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向未来,随着反家暴宣传深入以及救助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逐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得到更好实施,也必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权益,从而推动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法官论谈441】
[1]宿迁地区共5家基层法院,以下用A、B、C、D、E分别指代各家基层法院。
[2]2022年仅统计至8月31日。表格中数量为申请数,含最终撤回申请和驳回申请在内,括号内的数字为签发数,即实际作出保护禁令的数量。
[3]76件案件中,女性申请人为71件,男性申请人为2件,未成年人作为单独申请人的1件,母亲与未成年子女一起作为申请人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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