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览

  妇女权益一般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由于历史原因,妇女权益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国际社会对此十分关注,通过立法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我国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该法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联合国组织:确立男女平等根本原则    联合国组织体系制定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保护妇女权益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规定。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基本人权,并在具体问题上阐述了男女平等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人人固有尊严和男女平等原则。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妇女有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国际公约规定。1952年12月20日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有权担任公职和执行一切公务。1957年1月29日通过《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其目的是结束过去妇女因处于从属地位,其国籍因受丈夫的影响而出现的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不正常现象。1967年11月7日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重申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1979年12月18日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重申了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妇女权利原则,被视为“国际妇女权利法案”。    越南:保护妇女权益法律化    越南对妇女的平等保护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946年的越南宪法,首次将妇女的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此后,保护与尊重妇女的权利成为越南政府履职的一项重要政策原则。2000年10月12日,越南政府决定延长女性公职选用的年龄,与男性保持一致。    2002年,越南公布《至2010年提高越南妇女地位全国战略》,强调男女在经济、人身和财产、婚姻和家庭事务、政治参与、公共管理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法院和各类机构要保护这些权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要保护妇女免于暴力侵害。同时,还颁布了《劳动法(修订)》,以确保女性就业平等权利。    2006年11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性别平等法》。该法第6条明确重申了两性平等的基本原则:1.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平等;2.男人和女人在性别方面不受歧视;3.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不被视为性别歧视;4.旨在保护和支持母亲的政策不被视为性别歧视;5.确保主流化的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6.实行性别平等是机关、团体、家庭和个人的责任。    老挝:提升妇女地位    老挝采取法律、行政等多项措施,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老挝关于性别平等原则,已经纳入《宪法》《刑法》《家庭法》《劳动法》《妇女发展保障法》《防止对妇女儿童暴力行为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1999年通过实施的《宪法》明确规定,凡是老挝公民,无论性别,均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的平等权利。2004年颁布实施的《妇女发展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制订相应政策,创造条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确保妇女不受歧视,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健康、教育和就业等权利。该法对妇女在孕期、产假、离婚、被刑事处罚、受暴力侵害时的特殊保护作了规定。2014年召开的老挝国民大会第八次例行会议暨第七次立法机关会议,通过《防止对妇女儿童暴力行为法》,提升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关注度。    老挝政府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率,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倡导和保护妇女权益,并将营造妇女发展的和谐环境作为促进性别平等工作的重点。    韩国:保护女性被害者    韩国在反对性侵害的立法方面有独到之处。1994年4月1日颁布《性暴力犯罪处罚及对被害者保护法》,1997年进行修正。该法规定,性暴力犯罪者受到的处罚重于一般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控告父亲等直系亲属,但根据该法,可以控告犯有性暴力罪行的直系亲属。另外,该法规定了对残疾人实施强奸的处罚;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淫秽行为的处罚;利用业务、雇佣中的上下级关系与监督关系实行性暴力的处罚;在公共汽车、集会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实施性暴力的处罚;利用电话、电脑、传真等工具实施淫乱行为的处罚。    为了保护性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调查与审判犯罪的公务人员不能泄漏被害者姓名、地址、年龄、职业、外貌特征等信息和照片。另外,法律虽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但为了保护性暴力被害者的私生活及家庭和睦,可以进行非公开审判,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审判。保健福祉部长官以及地方官员可以指定国立医院、保健所或民间医疗机构为治疗性暴力被害者的医疗机构。    英国:反对就业歧视    英国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有明确的立法。涉及反对就业性别歧视有两个法令:一个是1970年的《公平付薪法》,另一个是1976年的《反性别歧视法》。《反性别歧视法》要求雇主、合作人、工会、就业代理机构和培训机构不能因性别或婚姻状况实行歧视。《反性别歧视法》也禁止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上登载及播出具有歧视性质的广告。    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法律界定了五种违法或犯罪形式:女性被禁止参加任何社交活动;女性在家庭财政方面没有任何权利;对女性身体上的伤害;对女性实施性暴力和性虐待;对女性实施精神上的虐待。这五种虐待形式往往同时集中于一位女性身上。在大多数案例中,法庭会通过发出禁令强制被告人不得再继续施加暴力。    日本:反对家庭暴力    日本在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方面制定了规范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一批典型判例。2001年,日本颁布《家庭暴力制止法》,该法责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止家庭暴力,并建议为受到暴力殴打的妇女提供咨询场所和避难场所。根据《平等就业法》,日本厚生劳动省制订了一套指南,确定了性骚扰的范围和性骚扰案件的处理程序。日本法院也判决了一大批性骚扰案件。1990年12月20日,日本地方法院作出第一例性骚扰判决,原告在为一家宾馆工作时,她的监工对她非礼,她辞掉了工作并对监工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将原告仅仅当作取乐对象,但是被告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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