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

来源

姜par养成记

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但是部分业主与施工单位会在施工合同中提前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进行仲裁。如果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工程款,该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有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管辖问题亦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于仲裁管辖约定的约束。例如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073号、(2015)民一终字第366号案,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并不适用。例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14号、(2014)民申字第1575号案,均认为实际施工人并非仲裁条款的签约方,因此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但不排除法院最终会认为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适用的可能,从而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或直接不予立案,要求实际施工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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