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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胡某与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试用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6,400元。胡某在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8月21日。律所为胡某缴纳了2020年3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
2020年8月,胡某多次向律所提出转所请求,但律所以胡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未向胡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2020年12月16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律所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并要求律所支付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损失赔偿金32000元。经过二审程序,法院判决胡某与律所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律所需赔偿胡某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经济损失26258元。
2021年5月13日,因律所仍然拒绝配合办理转所手续,为了尽快恢复执业,胡某向司法局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2021年6月22日,天津市司法局下发了《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胡某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2021年5月11日,胡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其2021年1月至5月因无法从事律师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元,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未及时为胡某出具解除聘用关系及办结、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故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应赔偿胡某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损失,根据胡某所从事的行业,应按照2020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85,348元/月÷12个月×5个月=35,561元。
律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员工离职,有人总结原因无外乎两点:钱,没给到位;心,委屈了。在职场上,员工跳槽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情,公司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曾看过一家律所的企业文化,律师入职的时候可以不高调欢迎,但转所时必须“夹道”欢送。律师提出转所和退伙,必定是深思熟虑过,有很多不能跨越的原因。一家律所应把精力和时间用在吸引更优秀的人才进来,这永远比去刁难和设卡要走的人,更加体现律所的胸怀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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