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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还能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就连同一法院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判法。看完下面这4个案例,有人估计要哭了,实在太难把握了……
案例一中,北京高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工伤,请看案例:北京高院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申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某城乡(北京)科技发展中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申请人国某城乡(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某城乡中心)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行终7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某城乡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国某城乡中心并非甄玉芳的用人单位,甄玉芳不属于进城务工农民,且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以下简称第13号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确认,甄玉芳与国某城乡中心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3月7日15时30分,甄玉芳被同事发现在“小毛驴市民”农园一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甄玉芳于当日死亡。甄玉芳的情形与第13号答复规定的情形一致,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甄玉芳的事故伤害属于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国某城乡中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国某城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某城乡(北京)科技发展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刘井玉
审 判 员:周凯贺
审 判 员:哈胜男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屈小平
书 记 员:杨含章
案例二中,北京高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请看案例:北京高院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申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焕某新保洁有限公司。张某林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京03行终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1月14日,怀柔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京怀人社工不受字﹝2020﹞第0014150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张某林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与焕某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决定不予受理。(为便于阅读,小编精简了裁判文书,仅保留核心裁判观点)张某林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为由。请求:1.撤销二审法院(2021)京03行终32号行政判决;2.撤销一审法院(2020)京0116行初26号行政判决;3.撤销怀柔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责令怀柔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张某林与焕某新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已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怀柔区人社局以张某林与焕某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张某林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林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张某林诉讼请求的判决,亦无不当。综上,张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马宏玉
审 判 员:贾宇军
审 判 员:章坚强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徐博文
书 记 员:张路遥
案例三中,广东高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可以认定工伤,请看案例:广东高院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行再3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安某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第三人:陈某洲,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为便于阅读,小编精简了裁判文书,仅保留核心裁判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综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再审的主要争议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南)〔2016〕第440157001号《工伤认定书》是否合法。对此,分析如下:
(三)关于吕苏珍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就本案而言,吕苏珍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且目前亦不足以认定其在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调查认定,吕苏珍系遭受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本人并不负有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吕苏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深圳市人社局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认定吕苏珍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安某公司申诉请求撤销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依据不足,本院再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行终378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万季明
审 判 员:钟向芬
审审判员:晏 鹏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谭敏霞
案例四中,广东高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请看案例:广东高院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闭某克,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二审第三人佛山市盈某环卫清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闭某克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区人社局)以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某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行终7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便于阅读,小编精简了裁判文书,仅保留核心裁判观点)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工伤认定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应予支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本案中,申请人之妻陆翠奎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南海区人社局根据该条例并结合所在市统一执行相关社保政策的情况,作出的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申请人提出陆某奎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闭某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闭某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劲标
审判员:郭琼瑜
审判员:戴剑飞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永红
书记员:杨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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