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20个裁判规则(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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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赔偿项目,本期推送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20个裁判规则(2023版)


裁判规则1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典型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388号:伏某成与段某俊、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典型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295号:宋某涛与宗某明、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8条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该纪要明确了在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一并计入,即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费用,并应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依据,即受害人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不论其残前或者生前被扶养人的身份如何,均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赔偿费用。

裁判规则3
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

【典型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古某群与万某建、万某菊、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终646号:雷某与林某生、林某雄、某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民终330号:滕某娜与叶某光、灵山县某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对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6

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458号:姜某氏、孟某绪、孟某春、孟某松与周某增、某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裁判规则7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的,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25号:冀某臣、冀某云、冀某峰与蓝某明、台州某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父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收入的,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再122号:赵某坡、雷某霞与杨某坡、平凉市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其父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收入的,受害人父母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9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生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09号:周某令、周某臣与赵某岩、日照某华物流有限公司、某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一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配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不能证实受害人配偶系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人员,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10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对于其生前抚养且未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抚养年限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典型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035号:董某颖与张某敏、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但本案中,受害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其死亡时已经74周岁,其本身便已符合作为被扶养人的条件,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来源,若仍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赔偿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认知,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抚养年限为5年。

裁判规则11
子女对父母的的赡养义务并非必须以父母年满60周岁为必要前提,如父母虽未满60周岁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仍属于抚养义务人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062号:李某辉、李某晓与汕头市澄海区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某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虽然父母未满60周岁,但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均负有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属于抚养义务人。

裁判规则12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830号:李某合、邢某梅等与梁某方、上海宜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孔某保、上海某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某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13
受害人养女已成年但存在肢体残疾,政府发放的低保金为补助性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来源,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再80号:苑某琳等与张某龙、柳州市某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某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青岛某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养女已成年但存在肢体二级残疾,其虽然领取了低保补助金,但政府发放的低保补助具有补助性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来源,且现在已经停发,其养女属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虽患有视力一级残疾但一直从事家电专卖个体经营的,酌情按照60%比例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2243号:胡某刚等与韦某亮、杨某峰、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亳州市(某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患有视力(盲)壹级残疾的配偶属于被扶养人范畴。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被扶养人的工作情况、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15
被扶养人虽属精神发育迟滞的中度智力残疾,但生活仍能部分自理,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有权酌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4051号:陈某与周某龙、周某婕、周某梅、姜某亮、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虽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中度智力残疾,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但生活仍能部分自理,并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况且,对于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亦由抚养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16
受害人仅以其与案外人存在多年共同生活关系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2991号:江某尧与李某花、中国某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受害人与案外人既非夫妻关系,亦非其他需要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关系,受害人仅以其与案外人存在多年共同生活关系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受害人主张的案外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7
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受害人主张的其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2513号:秦某发与张某伟、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受害人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受害人享受低保待遇,无其他收入来源,其配偶亦享受低保待遇,鉴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受害人因事故受伤会影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8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处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由父母照管生活状态,其请求赔偿时不能以父母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14号:何某明与林某泽、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某明在事故发生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父亲申请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足的状态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长期存在,需由父母照管其日常生活。何某明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虽不能终局性地免除,但在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不足,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状态持续期间,依法应当由父母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在此期间,何某明的父母并不属于何某明的被扶养人的范围。况且,何某明的父母均是退休人员,领取退休工资,亦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二审法院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9
据离婚协议受害人子女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的,受害人无权主张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2456号:邹某洁与魏某婷、张某全、某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其子女归男方抚养且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男方负责。虽然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但因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主体,应予以遵循。且受害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未得到落实,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际生活中还继续为其子女支付了抚养费,因此受害人对其子女不存在实际抚养事实,被扶养人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实际扶养需要为限,故受害人诉请关于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0

虽然受害人配偶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但其持有精神残疾二级《残疾人证》的,应将其列入被扶养人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2930号:黄某弟与范某铈、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配偶持有的《残疾人证》记载其为二级精神残疾,《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第5.7.3条载明: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受害人配偶属于被扶养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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