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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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441号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本案中,为修建天津市11号地铁公共利益需要,天津市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天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河西公证处的公证下,投票选取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评估机构受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并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河西区政府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满30日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对反馈意见、建议的答复。同时,作出征收决定前,河西区政府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方案,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实施主体等相关法定事项,所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选择权,提供可供选择房源,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马树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马树宇主张,河西区政府先选择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后作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选择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作出明确规定,马树宇亦未提供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马树宇认为河西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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