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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行政案件一、【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裁判要旨】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
二、【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虽未予明确记载,但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该修改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得到允许。
三、【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
【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产生改进动机以及是否有将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02专利民事案件四、【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裁判要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五、【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裁判要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六、【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裁判要旨】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七、【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03商业秘密案件八、【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者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九、【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十、【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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