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告、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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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智慧库

导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第(五)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下几则裁判观点,均对文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违反法定程序。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杨万成、张立菊与赵集海对双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系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这一事实事先明知,且双方均向法院出具了同意代理的书面说明,上述代理行为才被一审法院准许。故杨万成、张立菊主张一审中双方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属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21)湘08民终55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二、关于赵马强上诉称其一审代理人与姜少凡代理人系同一律所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问题。虽然本案存在同所律师为双方代理的问题,但赵马强对同所代理双方当事人是明知的,一审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豁免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赵马强主张一审存在有损赵马强合法权益,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21)豫04民终472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三、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的规定,王红军和铭燊公司一审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有系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情形,确实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对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不包括上述情形。原二审法院未认定该情形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并无不当。案号:(2020)鄂民申104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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