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挂靠人能否跨越被挂靠人,直接与发包人达成结算协议?

来源

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在挂靠施工的情况下,通常是由被挂靠人负责收取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转付给挂靠人。但是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跨越被挂靠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挂靠人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其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1年5月,李某昌借用某建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了案涉工程,合同金额1.7亿余元。李某昌以某建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二、2018年5月,工程竣工交付后,李某昌以某建公司的名义与华某公司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11550万元,华某公司实际支付11042.5万元,欠付507.5万元,欠付工程款以房抵债。三、某建公司起诉华某公司,主张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华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万元,华某公司答辩称其已经与实际施工人李某昌结算完毕、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四、甘肃高院一审认为,李某昌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其与华某公司的结算协议有效,遂判决驳回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公司不服,上诉称结算协议系恶意串通,应属无效。五、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某建公司对结算协议的形成过程知晓,难以认定结算协议系恶意串通进行的结算,其上诉称结算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六、某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仅限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案的挂靠关系,李某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与华某公司结算。

七、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李某昌系以某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华某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原审据此作出判决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认定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挂靠人直接与发包人达成结算协议的,该协议是否有效?最高法院认为有效,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一、挂靠人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付出的劳动物化在工程中,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故挂靠人与发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应视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所达成的合意,结算行为有效。二、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能够代表被挂靠人在挂靠施工中,工程建设均由挂靠人完成,发包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挂靠人能够代表被挂靠人。故在被挂靠人没有明确终止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在挂靠范围内所做的行为有效。此外,发包人无证据证明结算行为系恶意串通形成,其主张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