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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商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商州大赵峪派出所成功破获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为标题,介绍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伪造开庭传票通过微信转发给当事人陈某某,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刑事拘留。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马律师伪造开庭传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我当然持否定态度。早年我在深圳办理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时,就提出吴某伪造了警官证,但只有向受害人私自出示过一次,没有在公开场合“招摇”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招摇撞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有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规定,这说明一般性的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最多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
后来法院撤消了对吴某招摇撞骗罪的指控,而是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罪名,判处其7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我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这说明吴某伪造警官证的行为最多构成治安违法,只需要拘留或者罚款,根本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建议被告人吴某上诉。但吴某对判决7个月已经很满意了,不愿意上诉。既然当事人表示满意,我作为律师当然只能表示满意,虽然我内心确信他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马律师的行为,即使开庭传票被法律视为国家机关公文,也只需要予以拘留或罚款,根本达不到需要刑事处罚的强度。
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治安处罚。本案中马律师因为法院迟迟不通知开庭,被逼无奈想出昏招,伪造开庭传票手机微信发给当事人。这种行为当然是错误的,他完全可以一方面催促法院及时安排开庭,一方面如实告知家属。
但马律师这种行为不具有任何实际上的社会危害性,开庭传票只是一种告知开庭信息的通知书,只对被通知人有效而对其他人无效,也不能被滥用从事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此时完全可以对马律师批评教育,无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更不用上纲上线做出刑事处罚。
此外,法院的开庭传票,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所指的“国家机关公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公文条例》)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其中第八条规定的15类公文中的“通知”要求较高,即“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公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说明人民法院的公文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开庭传票显然不属于15种国家机关公文中任何一种,不具有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把开庭传票解释为国家机关公文于法无据。
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为马律师维护合法权利,一则帮其委托业务过硬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治安违法的法律意见,二则以律师协会的名义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督促其释放马律师。对于马律师的行为,我们需要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动辄做出刑事处罚。
律师对于办案机关的拖延,只需要督促办案人员与如实告知委托人。坚持原则的律师,才是对法律负责的律师。律师需要学会保护自己,才能更好为他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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