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至所属省辖市律师协会(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的行为。
第二章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决策程序制定本所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收费标准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制定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产争议的除外)、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备案的收费标准中包含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标的额是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完成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承办律师人数;
(三)承办律师的资历、经验、业务能力等;
(四)提供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五)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的其他管理费用和成本;
(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八)其他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制定或变更本所收费标准后20日内向所在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请。
新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 10个工作日内,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律师协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真实的承诺书;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一律接收,并出具接收凭证;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充完整,补充完整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对收费标准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造成备案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冲突部分自动失效。
律师事务所应在20日内完成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在修订完成后20日内进行修订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