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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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讲堂

最高法: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202303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司惩复5号复议申请人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九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思星,赞484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黄小龙与张建新、叶江惠、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小龙作为债权人明知保证人王毅以家具抵偿部分借款的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一、二审作出错误判决。黄小龙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高院根据情节,决定对黄小龙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3)最高法司惩复5号

复议申请人:黄小龙,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复议申请人黄小龙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浙司惩1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黄小龙申请撤销(2022)浙司惩16号罚款决定。主要理由:1.王毅将价值120万元的家具抵给黄小龙是为偿还另外借款,而非抵偿案涉借款余款。2.王毅抵给黄小龙的家具与黄小龙和叶江惠间的诉讼无关联,在一、二审中无需提出;案涉销货清单上没有家具抵偿借款余款、王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明。3.宋良庆在笔录中虚构事实,王毅就销货清单金额的陈述前后不一。综上,王毅虚构事实、制作虚假发票作伪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小龙与张建新、叶江惠、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小龙作为债权人明知保证人王毅以家具抵偿部分借款的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一、二审作出错误判决。浙江高院(2022)浙民再136号生效判决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黄小龙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高院根据情节,决定对黄小龙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小龙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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