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坟墓被推平,外孙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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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再局限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也同样重视精神生活的发展。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成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类型之一。近期,张先生外祖父母坟墓被某公司破坏,作为外孙的张先生是否能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该案件涉及到特定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计算问题,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引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张先生从小到大都跟随外祖母生活,张先生父母工作需要,其与外祖母一并在60年代跟随张先生父母到内蒙古包头市生活,张先生与外祖母有着极深的感情。1996年外祖母去世,而外祖父葬于徐州市铜山区一村庄,为了外祖母能够和外祖父合葬,张先生与母亲将外祖母的骨灰从内蒙古运往该村庄与外祖父一起合葬。后来张先生因生活、工作事务逐渐繁忙且路途遥远,无法回到老家缅怀外祖父、外祖母。2020年9月,张先生从内蒙古包头市专程前往徐州市铜山区扫墓,却发现原外祖母、外祖父的墓地区域变成铜山牧原第六分场场地,而铜山牧原第六分场是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场,该场兴建时没有通知张先生,也没有妥善处理其的外祖母、外祖父的坟地,直接把坟场推平,死者遗骨和遗物不知所踪。张先生得知此事后深受打击,铜山牧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张先生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张先生与外祖母、外祖父之间亲情的纽带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荡然无存,张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针对此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物,寄托了死者近亲属的个人感情,承载着生者对死者的哀思,是一种特殊财产,死者近亲属对它不仅享有财产所有权,它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特殊精神利益。铜山牧原有限公司在建设分场时损毁张先生外祖父母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行为。对坟墓的侵犯,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最终,因涉案坟墓已经遭到破坏,完全显示不到标的物的原有状况,判决铜山牧原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案件评析

一、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具有人身意义”的规定相较于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中“具有人格象征”的规定进行了扩充,原来的规定局限于人格利益,后者增加了身份利益。

笔者认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独一无二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承载民事主体精神情感价值的,特殊的人身利益载体。

(一)具有人身意义。除了财产利益,它还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这些利益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二)特定物。其与种类物是相反概念,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特定性,受破坏后无法被替代的。侵害特定物与侵害种类物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

(三)具体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它具备“物”的一般特点,即“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但它作为特定物又有其独特之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承载着民事主体的精神情感价值,除了破坏后无法被替代外,它还建立在民事主体精神情感基础上。

二、特定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包括明知或应知侵害物具有人身意义,故意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心态。

(二)侵害客体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关键词检索发现,实务中主要有婚礼录像、照片;骨灰、遗照、遗物;荣誉奖章;墓地及墓地物品等会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永久性毁损或灭失”规定,不再作为特定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利于保障人身权益。并且判定“严重精神损害”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考察民事主体对侵害物投入精神情感、损坏程度等因素,主观上考察侵权行为需要造成侵权物持有人短期内有持续性的精神痛苦。

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未作出特殊规定,但其第五条对民事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规则作出了一般规定,包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上一般规则同样适用于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除上述一般规则外,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自由裁量。

由于最高法司法解释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量化,多个省市区发布了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实践中,这些标准对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利起到了限制作用,也使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更合理、规范,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益,提高法的公信力。

//结语//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到《民法典》对特定物规定的改变,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象征。未来,人们只会越来越重视个人权益保护。我们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妥善保管、加强防护;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特定物,在他人告知该物品具有特殊意义时,更应该谨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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