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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新大地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成立,股东为张军妮(持股比例为47%,出资额47万元)、周旻(持股比例为53%,出资额53万元);
二、2011年5月6日,新大地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为6100万元,验资报告证明张军妮、周旻增资的事实,变更后股东为张军妮(持股比例为47%,出资额2867万元)、周旻(持股比例为53%,出资额3233万元);
三、该笔6000万的增资,在验资完成后当日即被转出,且一直未再回到公司账户;
四、后因新大地公司欠付美达多公司货款1427000美元,美达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大地公司偿还欠款,张军妮、周旻承担连带责任。美达多公司申请法院调出了6000万增资转出的银行转账记录;张军妮、周旻主张该款项用于购买设备,但未提供证据;
五、本案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张军妮、周旻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要点
债权人对抽逃资金的事实和流向提供了线索时,股东应对反驳未抽逃出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美达多公司虽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股东周旻、张军妮存在该规定所列举的抽逃出资行为,但其就6000万增资款到账当天就被转走的事实及资金流向提供了线索,指出该笔增资款转出公司账户而未转回。在美达多公司提供了对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只能通过法院调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张军妮提供反驳证据,才能查清事实,因此,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周旻、张军妮,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美达多公司关于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的主张。然而,周旻、张军妮未予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周旻、张军妮不利的判断,即支持美达多公司的主张,认定周旻、张军妮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公司股东来讲,不要采取利用过桥贷款注资且在注资后立即将出资款转出的方式进行出资,因为该种行为实质上是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若公司股东确属经济困难,迫于无奈需要通过该种方式注资,在将出资转出时也需要“师出有名”,如让公司与相关人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并在资金抽出后的一定时间内将资金归还公司,再如向公司提供与该资金等值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并保留好还款或交付产品服务的凭证。即使股东没有抽逃出资的故意,股东也不应随意在公司提钱,若出钱必须有凭证,以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当其债权通过公司不能得到清偿,而公司股东有存在抽逃出资的重大嫌疑时,其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可知,当债权人不能提供抽逃出资的直接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转账记录,进而对抽逃出资的事实及资金流向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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