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同乘人员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同乘人员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能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赖某为肇事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廖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肇事小型轿车司机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人身损害,赖某、陈某的共同过失导致廖某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且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陈某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赖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对于廖某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廖某诉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同乘人员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

案件索引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民初4532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同乘人员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能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赖某为肇事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廖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肇事小型轿车司机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人身损害,赖某、陈某的共同过失导致廖某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且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陈某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赖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对于廖某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赖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于都县梓山镇梓山圩往梓山镇方家口信用社门口路段遇阻,临时停车后,陈某准备下车打开右侧后车门与从后方驶来由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廖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
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20天,共住院花费14967.53元,门诊花费341.1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400元。
肇事车辆在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责任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法院裁判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同乘人员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能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赖某为肇事小型轿车在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廖某的损失应先由大地财保险公司于都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肇事小型轿车司机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人身损害,赖某、陈某的共同过失导致廖某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且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陈某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赖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对于廖某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一、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赔偿廖某120781.63元(交强险112873元+商业险7908.63元) ;二、廖某获赔后返还赖某垫付款19040.42元;三、驳回廖某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